為了做好黨委宣傳部、統戰部印章管理和使用工作,維護印章的權威性,確保用印的正確性和嚴肅性,現根據上級有關規定,結合黨委宣傳部、統戰部實際情況,特制訂本管理規定。
一、印章的管理
(一)學校黨委宣傳部、統戰部印章由專人負責管理。
(二)未經部門領導批準,管理印章人員不得擅自將印章委托他人代管。管理印章人員工作若有變動,應及時辦理印章移交手續。
(三)建立印章使用登記薄。
二、印章的使用
(一)黨委宣傳部、統戰部印章對內對外使用,根據部門領導批示和工作需要,由部辦公室嚴格把關,用印嚴格履行登記手續。
(二)需使用黨委宣傳部、統戰部印章,必須履行審批手續,經部門主管領導簽字同意,方可用印。
(三)對非法和違規刻制、使用印章者,酌情予以紀律處分。
(四)嚴禁在空白介紹信和空白證明信上用印。
(五)用印要端正、清晰。蓋章的位置應在公文的末尾年月日中間。